今天是:2022/9/29 上午9:19:01 星期四

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6-18浏览次数:字号:[ ]

市委发〔2007〕41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新时期我市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步伐,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    族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新时期我市民族工作的特点和任务

民族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和巩固,是党的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我市是多民族散杂居的省会城市,民族关系历来是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妥善处理民族关系,将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社会基础。兰州独特的人文地理环境,使我市少数民族和周边省、自治区以及省内其他市、州的少数民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周边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着较强的辐射作用。兰州民族工作的成效,不仅关系到我市,而且影响着全省乃至西北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市民族问题具有民族成分繁多、宗教信仰虔诚、民族宗教问题相互交织的特点。做好我市的民族工作,事关全市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把民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政策引导、财政支持、协调服务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的民族工作呈现出民族经济快速发展、民族事业全面进步、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的良好局面。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少数民族迫切的发展愿望还有差距。当前,我市正处在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统筹安排民族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拓宽民族经济发展渠道,加大民族教育投入力度,扶持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民族领域的团结稳定,为构建和谐兰州、建设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

 民族团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民族工作、建立和谐民族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把我市长期开展的民族团结宣传活动坚持不懈的进行下去,并引向深入。要拓展活动空间、创新活动形式,以少数民族和广大市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开展民族团结“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的“四进”活动,开展民族团结和睦邻里活动,使民族团结在我市更加深入人心,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要加强在机关干部和青少年学生中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每年的宣传月期间,各级党政组织要利用一定时间,采取不同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宣传活动。全市各中小学要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纳入学生思想教育内容,使广大中小学生从小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

  民族散杂居的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社要开展民族团结邻里创建活动,建设和谐的民族邻里关系。有少数民族职工的企业,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做少 数民族职工和企业间的协调关系工作。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人人注重民族团结、人人推进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构建我市和谐的民族关系。

 三、加强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少数民族的发展

(一)各县区在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优先安排民族村社,加大对民族村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争取在民族聚居和散杂居的民族村社多安排一些中小型项目,扶持少数民族的发展。城关、红古区和榆中县要把皋兰山、虎头崖、朱家沟3个纯民族村列入各自的新农村建设计划中,其他县区也要选择1个民族散杂居村社,列入新农村建设计划,从资金、科技、规划等方面进行扶持,在全市形成示范效应。

(二)积极引导已具有一定发展规模的少数民族经济上档次、上水平,鼓励他们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改变集中于餐饮业的单一发展模式,提升我市民族经济档次。民族部门 要积极为这些企业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贴息贷款,扶持民族企业发展。要积极吸引周边省、自治区和省内其他市、州的少数民族到我市投资,多方开辟投资渠道,提供 各种服务;壮大我市少数民族经济。

(三)要鼓励有发展优势的清真餐饮业扩大规模,创立品牌,积极向省内外拓展,改变眼界不高、视野不宽、思想不解放的现状,把民族经济推向更高发展阶段。各部门要把促进以清真餐饮为代表的民族经济的发展,作为增加少数民族人口就业数量、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多关心,多支持,做好服务。

(四)充分发挥民族文化优势,开发民族宗教旅游资源。民族、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加强调研和规划,通力合作,深入挖掘我市独特的回族伊斯兰文化和汉藏交融的佛教文化旅游资源,把民族宗教文化旅游项目做大做强。

(五)增加对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投入。从2008年开始,我市少数民族补助费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发展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扶助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各县区参照市上标准,由财政单列民族补助费。

  四、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一)加强民族学校建设。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把民族学校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民族学校的教学质量。在资金安排上,要优先考虑民族中小学建设。要加强民族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4年内,全市民族学校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并逐步提高少数民族教师在民族学校教师队伍中的比例。各级教育部门要精心遴选优秀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教师,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充实到民族学校,使他们真正担负起发展民族教育的重任。

 (二)进一步提高民族学校办学质量。教育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采取措施,提高我市现有民族学校特别是民族中学办学质量。要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生源质量,增加经费投入,增强民族学校对少数民族优秀学生的吸引力。要在我市民族中学举办少数民族学生双优班,在全市范围内招收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免除各项费用,采取寄宿制办法,配备优秀教师,提高学习水平,帮助少数民族贫困生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提高民族学校的教育质量。办班费用由财政列专项经费解决。

(三)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少数民族学生教育水平。市、县区设立专项资金,对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的少数民族贫困生进行资助,减轻贫困生家庭负担。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市属大中专学校和普通中学采取降5分录取的办法,增加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机会。民族中学对报考本校的少数民族学生,降分幅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

(四)增加对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加强民族教育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在总的教育经费中要有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专项经费,用于民族学校软硬件建设、师资培训、贫困生资助等工作。

   五、切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一)切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尊重少数民族欢度民族节日的风俗习惯。继续执行对回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开斋节、宰牲节各放假1天的政策,对因故不能休息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要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依据民族习俗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不得歧视,按照规定足额发放丧葬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穆斯林公墓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及早做好公墓用地的储备工作,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长远需要。广大市民尤其是党政机关干部,在日常言行中要注意把握分寸,尊重少数民族独特风俗习惯。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

(二)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维护少数民族保持其饮食习俗的合法权益。在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深刻认识强化清真食品依法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放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高度来认识。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清真食品管理法规文件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执法力度,设立专门的清真食品管理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强化对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不出问题。对玩忽职 守,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按照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规定,3年内,使我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少数民族职工人数达到法规规定的人员比例。

(三)积极帮助城市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就业难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工作权利。我市少数民族整体文化素质较为落后,劳动技能单一,就业存在许多困难。各城区街道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民族工作部门要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街道加强合作,动员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未就业的少数民族群众免费进行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拓展其就业渠道。

  六、加强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一)组织部门要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意见,坚持“四 化力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坚定地同党保持一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多层次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人才库,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逐步改变少数民族干部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通过5年的努力,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市干部队伍中所占比例,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区和乡镇(街道)要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能力素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等工作,推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七、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指导、检查民族工作,不断增强解决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各县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专门研究1次民族工作,听取统战、民族部门的汇报,对民族工作进行指导,要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民族工作。

(二)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民族工作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统战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好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协调,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加强民族工作机构建设。要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对各项民族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随着民族工作的发展逐步增加民族工作经费。从编制、人员、经费、交通、通讯、办公设施等各方面加大对民族工作部门的支持。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必须有单列的专项民族工作经费,经费标准可参考市上的标准确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区要健全民族工作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民族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和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民族工作专干。

(四)加强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民族工作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他们应对复杂问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较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有较高理论和政策水平、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作风务实、勤政廉洁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所提出的民族工作任务,为构建和谐兰州、建设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