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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天主教爱国会

发布日期:2019-03-21浏览次数:字号:[ ]

  兰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第十届委员会秘书长以上人员名单(二O一八年九月三十日通过)

  韩志海      主  任

  倪彦玲(女)   副主任

  杨正钧      副主任

  倪孝胜      副主任

  覃 剑      秘书长

 

兰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兰州市天主教爱国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兰州市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组成的爱国爱教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全市天主教神长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民主办教精神,做好牧灵福传工作。引导全市神长教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28号。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范围:

  (一)在兰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的具体指导下,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市神长教友,坚持天主教中国化方向,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不断促进天主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发挥联系广大神长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天主教界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原则,协助各宗教场所加强制度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及规范管理教会事务和教职人员,维护教会健康发展;

  (五)开展社会服务,兴办自养事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带领广大神长教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六)加强与全市各宗教场所的联系,指导工作,沟通情况,调查研究,并为广大教友、各宗教场所提供服务,共同努力创建和谐教堂;

  (七)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友好交往,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兰州市范围内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天主教堂,个人会员指全市范围内的天主教徒。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信仰虔诚并热心天主教事业;

  (四)本市的天主教神长教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并报所在县、区民宗部门和市民宗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兰州市天主教代表会议,其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本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代表由各场所管委会按分配的名额协商推荐,并征得代表所在县、区政府宗教部门同意后,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五条 本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三)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产生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五)决定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意必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是本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职责,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意须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的,应当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信仰虔诚,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并在天主教界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秘书长人选由市民宗委干部担任,提交常务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和选举程序按照本会选举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届数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任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主持常务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每半年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一)常委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任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和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四)办理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

  第三十八条 本会重大事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商讨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房产经租;

  (二)利息;

  (三)政府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代表会议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由委员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损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30日兰州市天主教第十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兰州市天主教爱国组织,天主教活动场所和天主教教职人员有遵守与履行本会规章制度和决议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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