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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道教协会

发布日期:2019-04-04浏览次数:字号:[ ]
兰州市道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名单

 (二O一八年十二月通过)

 

 

  袁宗善    名誉会长

  陈理复    会长

  景信武    副会长

  魏理仁    副会长

  彭理福    副会长

  党嗣仙(女) 副会长

  岳信清    副会长

  张高明    副会长

  光海成    副会长

  陈康锁    秘书长 

 

 

 

兰州市道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兰州市道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兰州市道教徒的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兰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市道教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办好教务。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四个文明建设,为社会安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领导和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云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组织道教界人士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解决的建议;

 

  (三)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道教活动必须在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利用道教进行违法、非法活动;

 

  (四)指导和监督各活动场所民主理财与规范管理;

 

  (五)协助各民主管理组织,加强内部自身建设,保护好文物古迹;

 

  (六)推动道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努力搞好培养;

 

  (七)培养具有文化素质和道学知识的中青年教职人员,组织和主持重大教务活动;

 

  (八)进行道教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对道教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九)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道教界友好往来,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各县区道教组织和批准开放的各到教活动场所,个人会员指全市范围内的道教徒。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道教事业,有虔诚的道教信仰。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有介绍人(宫观常住道人)并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皈依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道事活动和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觉持戒,多行善功。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皈依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兰州市道教协会代表会议。会议的职权;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十五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市道教协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广泛与道众协商,并征得代表所在县区政府宗教部门同意后,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代表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所属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在修持或道学研究上有一定的造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教外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帮助和指导各道教活动场所和道士、居士的修学。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助会长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兰州市道教协会与各县区道教协会、宫观为指导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资;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建设与有关事务,不得在会员中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道众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道教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兰州市道教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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