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民宗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19号 及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民宗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作为市民宗委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科室,具体负责管理委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安排2名中共党员共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科室和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送交归档
(一)要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全面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整理档案要做到鉴别认真,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层次清楚;加工合理,裱糊平整;目录清楚,字迹工整;四边整齐,装订美观。
(二)干部个人及所在科室要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统一送交办公室归档。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时应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至少每半年查看一次干部人事档案,发现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登记并进行补充归档。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正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可归入档案。
(五)归档材料统一打印或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或纯蓝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材料,要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查阅档案。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程序
(一)其他单位查阅有关档案,凭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办公室申请办理,查档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准予查阅。符合查阅规定的由办公室2名中共党员负责查阅。禁止查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办理个人事项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严禁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或不出具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除干部死亡后需要撰写生平材料外,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借阅,确需借出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借档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或转借他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归还时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或复制档案内容。确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应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后并在办公室的指导下摘抄或复制。
(四)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要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查(借)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以防污染、损坏档案材料,严禁涂改、拆卸、圈划、批注、折叠、撤换、抽取、增添和损坏档案材料。
(六)用作旁证而在档案中摘抄或复制的材料,应由办公室与原文核对无误后,注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市民宗委印章。
(七)办公室对查(借)阅干部档案的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
(一)干部人事档案柜必须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档案必须存放于铁质专用柜。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严防泄露档案机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打开档案柜。
(三)不得携带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个人或他人的档案,不得用电话、传真、信函索要或提供档案材料。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
(一)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到新的管档单位。
(二)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2名中共党员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档案转出前,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整理装订。
(四)转递档案必须详细登记《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
(一)干部人事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须对材料、目录、分类整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入柜。
(二)每周检查一次档案柜,保持档案柜清洁,保证档案无损坏、虫蛀、霉烂等。
(三)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编号,发现错号及时纠正。
(四)每半年核对一次档案数量,检查所存档案是否与名册相符,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五)转出或接受档案,应对照目录逐页核对材料,对缺页少份、破损等情况要予以说明。
第十条 工人档案、离退休人员的档案和已故人员的档案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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