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基督教“两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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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十二届暨协会第九届委员会秘书长以上人员名单(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通过) 姚玉翠(女) 主 席 夏金兰(女) 会长兼总干事 陈 军 副主席 付克伟 副主席 张生保 副会长 刘伟生 副会长 樊 洁(女) 副会长 于永富 秘书长 兰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兰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为全市基督教徒的爱国宗教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市基督教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维护和发展三自爱国运动成果,坚决反对和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维护基督教徒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引导全市基督教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依法管理和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甘肃省兰州市山字石礼拜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组织信徒学习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 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维护基督教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信徒的合理意见及要求,并向政府提出积极的建议; 指导全市批准开放的堂、点,在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依照《章程》加强管理、办好教务; 坚持“自治、自养、自传”方针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决反对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鼓励全市各堂、点积极开展生产自养事业; 积极培养爱国爱教,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神学知识的青年教职人员; 开展国际国内基督教界友好往来,增进基督教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指兰州市范围内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基督教堂、点及信教群众。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本会《章程》; (二)信仰纯正,热心基督教事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凡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基督教堂、点即为本会会员;其堂、点所属信教群众享受本会权利,履行本会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违法活动。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与兰州市基督教协会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与该会联合召开代表会议。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会议。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产生和罢免委员;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广泛与信徒协商,并征得代表所在县、区政府宗教部门同意后,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由兰州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本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协商产生,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席会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主席和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主席、副主席当选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政治素质; 在本会所属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品德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神学研究上有一定造诣。 秘书长人选由市民宗委干部担任,提交常务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帮助和指导各堂、点信徒《圣经》的学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工作;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定;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向政府申请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建设与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最后报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3日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兰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兰州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兰州市基督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全市基督教徒的爱国宗教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市基督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团结带领全市基督教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政府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加强神学思想建设;积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继承和发扬基督教优良传统,引导全市基督教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依法管理和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甘肃省兰州市山字石礼拜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信徒学习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 (二)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维护基督教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信徒的合理意见及要求,并向政府提出积极的建议; (四)指导全市批准开放的堂、点,在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依照《章程》加强管理、办好教务; (五)坚持“自治、自养、自传”方针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决反对和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六)鼓励全市各堂、点积极开展生产自养事业; (七)积极培养爱国爱教,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神学知识的青年教职人员; (八)开展国际国内基督教界友好往来,增进基督教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指兰州市范围内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基督教堂、点及信教群众。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本会《章程》; (二)信仰纯正,热心基督教事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凡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基督教堂、点即为本会会员;其堂、点所属信教群众享受本会权利,履行本会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违法活动。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与兰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与该会联合召开代表会议。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会议。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广泛与信徒协商,并征得代表所在县、区政府宗教部门同意后,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由兰州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本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当选时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协商产生,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会长、副会长当选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总干事为专职,当选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政治素质; 在本会所属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品德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神学研究上有一定造诣。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帮助和指导各堂、点信徒《圣经》的学习。 第二十三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工作;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定; 协助会长工作;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向政府申请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建设与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最后报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3日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兰州市基督教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