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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佛教协会

发布日期:2019-04-04浏览次数:字号:[ ]

兰州市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秘书长以上人员名单

(二O一八年十二月通过)

 

普 正    名誉会长

理 航    名誉会长

理 因    会长

道 慧    副会长 

应 巴    副会长

洪 船    副会长

存 贤    副会长

王成才    副会长

僧 莲(女) 副会长

显 成(女) 副会长

成 琳    副会长

周 喆    秘书长

 

 

 

兰州市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兰州市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兰州市佛教全市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兰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市僧俗四众,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政府贯彻各项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继承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弘扬人间佛教思想,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维护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领导、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甘肃省佛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甘肃省兰州市五泉山浚源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广泛团结全市僧俗四众,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僧俗四众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

 

  (三)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

 

  (四)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僧俗四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政府提出积极地建议;

 

  (五)指导全市佛教寺院在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强管理,办好教务,开展活动;

 

  (六)发扬佛教“农禅并重”的传统,引导和推动全市寺院发展生产自养事业;

 

  (七)积极开展佛教学术研究,收集、整理、撰写、编发佛教史料和有关资料;

 

  (八)协助各寺院培养爱国爱教,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佛学知识的中青年教职人员;

 

  (九)督促各寺院搞好文物保护和“三防一保”工作;

 

  (十)开展国际国内佛教界友好往来,做好外事接待工作,增进佛教文化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各县、区佛教团体和批准开放的各佛教活动场所。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本会的章程;是县、区佛教团体负责人;

 

  (二)批准开放的活动场所管理人员或管委会推荐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护持寺院,供养三宝。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违法活动,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同时报所在县区民宗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兰州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与县区佛教团体和寺院管委会协商,并征得代表所在县(区)政府民宗部门同意后,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代表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在代表会议闭会后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会议;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聘任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本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全市僧俗四众中有较大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持戒守戒,有一定佛学造诣;

 

  (五)品德端正,办事公道。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定;

 

  (四)协助会长工作,办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向政府申请;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支出必须合理合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兰州市佛教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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