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及时高效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编制了《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民宗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此《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我委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其分工、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职能;
2、与我委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3、与我委业务有关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年度计划;
4、各类业务工作信息、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5、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mzw.lanzhou.gov.cn/col/col8233/index.html。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向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委办公室负责受理。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80号红星大厦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030
联系电话:0931-882567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通过填写《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申请公开须知”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渠道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申请办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或者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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